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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一男子把“安置房”写成自建房出卖引争议

       “骆某华把桂头镇船民新村四栋8号政府安排的安置房写成自建房出售,还有社区居委盖章认可。”广东省乳源县桂头镇水上船民邹神带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骆某华、邓某莲夫妻于2015年7月11日把政府安排的“安置房”出卖,12日13日他们夫妻俩分别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人从2015年7月15日口头向社区居委会和镇里反应举报,得不到处理。2019年1月本人收集到骆某华、邓某莲卖出政府安排的“安置房”相关证据《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文书信访举报反应诉求到本县市,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公平合理处理或不受理,依法逐级向上级举报反应诉求,全部都是石沉大海无音信,至今未得到解决处理。
          
 
       2006年7月15日,我们这里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这场特大洪灾引起了各部门高度重视,把受到这场特大洪灾,符合全倒房户和没有房屋居住的无房户才可得到政府安排居住“安置房”。骆某华有幸得到政府安排的《桂头镇船民新村四栋8号房》安置房,不住了,不应该把政府安排的安置房写成是自建房出卖。骆某华为什么要把政府安排的安置房写成自建房出卖?目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卖出该房屋。社区居委更不应该盖公章支持认可骆某华把政府安排的安置房写成自建房出卖,而且一次一次转手炒作出卖,卖出到完全没有受到7.15特大洪灾的外村村民。
       当时受到这场特大洪灾的全倒房户或危房户申请登记受灾灾情,经政府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灾户众多,由于土地资源缺少无法得到全部安排,被社区清退出来安排不到安置房的灾户名额我知道的都达超10户。被清退出来的10户当中,除个别危房户外,其余的全倒房户或危房户都是交了2000元土地使用金,和与乳源县建筑工程公司签了建房合同。由于土地资源缺少,政府把得不到政府安排安置房的灾户交来的2000元土地使用金退回给灾户,灾户不答应出现吵闹,个别灾户投诉到县相关部门,政府工作人员出来解释劝说,说等下批安排。一直等到现在都没有安排。
       骆某华有幸得到政府安排到安置房(船民新村四栋8号房)。骆某华不住了,应当交由政府公告竞价处理,并优先安排原已申请登记受灾而没有安排到安置房的全倒房户或危房户。
       就上述问题,我多次去镇里和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诉求解决处理。副镇长黄某某说,2006年7.15特大洪灾,政府安排给灾户的房屋是经过3次公告、没人提出异议才定下安排。如果认为政府安排住房不公有瑕疵,为什么不举报投诉。灾户我辩议,灾户没人举报投诉原因:
       其一,2006年7.15特大洪灾,政府安排灾户的住房经过3次公告没人举报投诉就定下来,首先支持认可政府安排灾户住房程序做的很好很到位,经过3次公告,没人投诉举报就确定下来的做法没错。但是船民新村的受灾户,基本都是相熟的水上船民,不是亲戚就是熟人,如果把他们投诉举报了,由于政府土地资源缺少,原已得到政府安排安置房的受灾户有可能被政府清退出去。被政府清退出去的受灾户得不到政府安排房屋,他们肯定不服就会出现争吵。倒回来,反映人从被反映人夺来的名额安排到的房屋住得安心吗?被反映人肯定会记恨仇恨反映人一世。
       其二,政府分配安排房屋时是做了3次公告,得到政府分配安排到房屋的骆某华,分配到的房屋不住了,社区为什么不做公告就盖公章支持认可骆某华是自建房出卖?而且卖售到完全没有受到7.15特大洪灾的外村村民。政府安排房屋时做了3次公告,得到政府分配安排到房屋的灾户,分配到的房屋不住了,用于出卖,社区应当同样要做公告才是公道合理。上级来人调查,黄某某及社区工作人员说,骆某华售出房屋盖的公章是其私自盖的,是其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他们把责任全部推到骆某华身上(骆某华原在社区居委上班,是社区居委委员,2015年7月12日至今下落不明),骆某华私自盖公章,社区居委领导管理漏洞就没有责任吗?再说买受房方的电表、水政改名,又是谁盖的公章,谁出的证明给办的?如果社区居委不出证明盖章,买受房方的电表、水政是办不好的。
       其三,上述房屋完全是政府安排的安置房。我们不是农民,农民有自己的宅基地,农民受到洪灾后,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重建自建家园。我们是水上船民,是没有土地的特殊群体,政府不安排地盘哪来的地盘重建家园?
       其四,没有发生特大洪灾之前,船民新村是不存在的。发生特大洪灾后,在上级相关部门的重视关照下,当地政府想方设法解决地盘和出大部分资金(每套房屋建房面积80平方米,总造价28000元,政府出资15000元,房屋建好后灾户入住时,政府每户红包补助1000元,政府每户灾户共出16000元)在荒岭用推土机推平土地建房。建造好的房屋是一排排连体的,社区以抓阄方式安排给政府认定是符合全倒房户的灾户,或没有房屋居住的无房户。上述房屋摆明是政府安排的安置房,黄某某及其工作人员把上述房屋硬说是自建房,说上述房屋是灾户个人交了2000元土地使用金,和灾户个人与乳源县建筑工程公司签下的建房合同就是自建房。灾户我与其理论争辩,上述房屋建造时,灾户个人虽然出了2000元土地使用金,和灾户个人与乳源县建筑工程公司签下的合同,但一切全部都是由政府社区统一安排操办,没有得到政府社区认定有房屋安排的灾户,县建筑工程公司是不会跟灾户签订建房合同的。
       其五,在2021年4月4日,我通过12345热线反映情况,反映的对象就是骆某华和社区居委。2021年4月25日,我收到镇里依据“桂府信(复)〔2020〕0302号”,关于邹神带信访事项的答复:经向桂头社区了解,桂头镇船民新村安置点四栋8号楼是“7.15”洪灾后,由全倒房户自行出资,县政府给予每户15000元补贴形式建造,该楼房建造前各户均与乳源县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房屋施工合同,因此该楼房并不是你所反映的属于政府安排的安置房。试问:我反映举报的对象就是骆某华和社区居委,镇里到社区调处情况能有公平合理吗?桂头镇船民新村摆明就是政府安排的安置房,不是自建房。争议及理由:1、船民新村如果是自建房为什么要抓阄?如果是自建房就不存在抓阄安排。2、船民新村是自建房为什么政府要做3次公告?政府要做公告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分配安排房屋不公出现争吵,如果是自建房就不需要做公告。3、船民新村灾户与乳源县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房合同,是政府社区统一操办,政府社区认定符合全倒房户的灾户,才可以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房合同。如果没有得到政府认定符合全倒房户条件的灾户,建筑工程公司是拒绝签建房合同的。这摆明是政府安排的安置房不是自建房。4、镇里和社区认定船民新村灾户,自己个人出了2000元土地使用金,和自己个人与乳源县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房合同为由,就认定船民新村是自建房。船民新村如果没有上级及相关部门的关照下,在当地政府想方设法找土地给灾户建房安置,个人自己就是出两万元都买不到合法的土地建房。
       其六,灾后政府把荒岭用推土机推平建房,建好房屋安排给政府认为符合条件的全倒房户灾户居住。建房面积每套间80平方米,80平方房屋总造价28000元。政府出资15000元,房屋建好后灾户入住时,政府每灾户发红包1000元,政府共出16000元。为什么又把15000元说成是政府补贴?补贴与出资是两个概念,性质不同,补贴就是政府直接把钱款交划到个人账户,由个人支配建房使用就是补贴。而出资政府没有把钱款交划到个人账户,个人无权支配使用,钱款是由政府管控使用。而船民新村的建房款就是政府直接管控使用,政府管控使用的资金,就是出资不是补贴。把出资硬说成是政府补贴,来创造船民新村是自建房的理由,显然不妥。
       就上述问题,我多年一直不停的反映、诉求,至今得不到公正的解决处理,其背后疑存在有保护伞。1、骆某华原是在桂头镇社区居委上班,任委员干事。2、黄某某原是桂头镇社区居委主任,后调到镇里任职,兼管理社区等职务。3、我的信访诉求的答复,“桂府信(复)〔2020〕0302号”关于邹神带信访事项的答复,就是黄某某在职期间作出答复的,是否她的作为,不敢乱下定论。如是她的作为,这就或是她怕被指因管理公章漏洞、违规乱用公章等承担责任被处理的后果,所以把船民新村硬说成是自建房的原因所在。我的反映诉求提及的问题全部予以否认不理。她们把船民新村说成是自建房,盖在骆某华卖出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写的是自建房的公章就不违规了,就没有理由追究其管理公章漏洞、违规乱用公章等责任了,所以她们为什么要找各种理由硬说船民新村是自建房的原因所在。
       综上所述事项理由,如有任何不实而出现法律后果,全部由我本人承担,与发布平台无关。盼望遇到能为百姓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的领导及相关部门介入处理解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广东省乳源县 邹神带)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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