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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滦平县一养殖场被拆损失惨重,被告证据造假引质疑

       奉法者强则国强。严格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才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也唯有严格公正司法,才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加充分、更可持续。
 

        

    “我家与滦平县强拆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省高检作出的冀检行监(2023)16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复核该决定书的错误并依法纠正,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家住河北省滦平县红旗镇北白旗村杨树沟门的王某友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其一,案件的形成。我自1985年初从部队退役,一直在北京经商有自家公司。2004年,我家为村修建1.3公里水泥路;2011年,我家修建被洪水冲毁的村里跨河大桥,花去65.7万元,结识了政府官员;2012年,县政府给镇政府下达指定性任务建现代化县华都肉鸡厂一个,镇政府到北京将我家请回。
       同年,我家投资10999608元,建设7000平方米大型现代化养殖场,开始养殖;2013年2月4日,县政府组织验收并核实投资款项,合格后八个官员签字并加盖四个公章,按投资比例扶持240万元帖息贷款列入县政府重点项目;2013年3月份,因张承高速公路改线被征用,3月23日镇政府同我家核对投资款数并联合出据报告上报县政府,4月1政府委托评估公司做出了原始评估报告,单价2400元一平方米,标的是23747729.6元。5月2日换了县领导(在2019年因罪获刑)武断的给定成抢建17日强拆了。镇政府无奈,把日期是2013年4月6日加盖县拆迁办公室公章的统计表复制给我家。
       从此我家进入了打官司中,历经三年4轮审判,法院判决县政府违法,限60日补救。我家胜诉政府不履行判决,无奈上访求救,政府受不了压力,在2016年9月26日给我家岀具了县、镇、村三级政府证明,证实当时征用拆迁时的评估鉴定的标准四项补偿规定证明和原始评估报告给我家,二次起诉经济的。审理时法院又强行评估,到北京加盖国家部级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做岀了“国宏信(冀•承德)(价)字2017第039号”报告书。评估单位以法院提交开庭时相关证据做岀明细表一砼体房1960万元房价,标的是25974068元(不含鸡补);表二砖体房是1680万元房价,标的是22334068元(不含鸡补)。(2016)冀08行初155号判决审理时,被告参加庭审官员拆迁办公室主任郭某发和律师质证时,对2013年4月6日张承高速公路滦平段临建摸底情况统计表认可真实性(抗诉4号证据),律师说“是真实的,数字叫我家给改了”发生争执,上审判法庭近十来个法警,没给记录我家复制录音录像光盘该段也没有记录被法院删除(光盘显示1名法警)。背离了事实证据判定2309112.9元,比我家投资建设款少8690496元,比政府扶持240万元帖息款少90887.1元差款。
       重审后,我家提交了82份证据证实我家的主张,(2018)冀08行初87号对我家总投资10999608元加盖政府公章建设报告和造价清单等相关证据判定真实性、合法性。判决中没有利用我家有利证据,以(2018)冀行赔终14号另案杨某柏判定的评估单价1853元折旧价1778元x7000平方米,判决12446000元房价对其它没敢判。
       我家上诉省高院。在2020年6月11日,省高院到市中院开庭传唤时任镇长于某峰对加盖政府公章的2013年4月6日“张承高速公路滦平段临建摸底情况统计表”认可真实性;12日传唤县拆迁办公室主任郭某发等三个官员,对2013年4月6日“张承高速公路滦平段临建摸底情况统计表”也认可真实性。(2020)冀行赔终6号判决16页二段11行至15行判定“且与滦平县人民政府自己提交的日期为2013年4月6日的张承高速公路滦平段临建摸底情况统计表和日期为2013年4月1日的张承高速公路滦平段(红旗)企业评估分户报告单”(因我家多次申请法院调取两证)两份证据判定被告滦平县政府交到法院。18页对政府律师造假的证据,同另(别)案杨某柏、杨某平、杨某春和本案的建筑米数、评估单价全不一致的假证判决“不予认可”判定假证,但又使用假证里920元单价判决本案的房价款是644万元,比一审判决房价少6006000元;比判决认定的建筑房价款10999608元差4559608元巨额差价款;比法院主导和判决确定被告提交的原始评估房价1680万元差1036万元;比杨某柏案判定1853元单价款一平方米少933元;比杨某春案1900元单价款一平方米少980元背离了事实证据,也背离了同案必须同判的法定原则。这就是案发与审判的一切事实!
 

         

       其二,依据“依法治国”、“遇事找法”的指示精神,法律规定审判者必须执行法性定义是:最高法对行政案件审理规定有法释(2002)21号、法释(2016)20号、法释(2022)10号等审判法官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法释(2002)21号,五、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十三条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第六十八条直接认定,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第六十九条“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法释(2016)20号第十二条二段“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
       法释(2022)10号,五、审理和判决第27条“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二审省高院、申诉最高法、抗诉省高检,在判定中全部背离了以上法律判决审判法官必须遵守执行的法性定义规定。
 

       

       其三,向省高检提交的证据落实到法定条款的证明目的论述是:
       1、2016年9月26日加盖县、镇、村公章的三级政府证明。
       证明目的:是本案政府出具的当时市场价格赔偿的标准性最有权威性的证据,被原审法院判决真实性、合法性,但在判决中背离了该证的证实内容和目的。同法释(2016)20号第12条2段;法释(2022)10号第27条的法律规定吻合一致,是判决必须执行的,二审、再审的违法性。
       本证第一项“张承高速征用拆迁时评估鉴定是根据《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及其他法律规定在我地方进行征用拆迁的”足夯实当时补偿地方标准政策的事实(县政府把条例制成诺干份发致被征用人手中是本地众所周知的事实)。条例里(四)1、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楼房每平方米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抗诉13号证据是被告政府造假篡改单价920元就是仓储房价足夯实“条例”使用的真实性了。
       2、市中院主导操控的2017年7月25日国宏信(冀•承德)(价)字2017第039号鉴定报告书。
    证明目的:是法院主导操控最有权威的涉法涉诉的评估鉴定结果,评估结论是以法院提交的抗诉1号证据“三级政府证明”、3号证据“原始平估报告”等证据作出的7000平方米砼体房价1960万元,总标的是25974068元(不含鸡补66万元);标的二是砖体房1680万元房价,总标的是22334068元(不含鸡补)同3号2013年4月1日原始评估报告书证据里标的23747729.6元吻合一致。少70来万元省高院判决说存在较大差据是背离事实的。符合法释(2002)21号63条四款证据的审核认定,法释(2016)20号第12条2段,法释(2022)10号第27条的法律规定审判执行的法性判决定义,二审、再审的违法性。
       3、加盖被告公章证实真实性认可的2013年4月1日张承高速公路滦平段(红旗)企业估价分户报告单。
       证明目的:是原始被告政府评估鉴定报告结果,被告政府并加盖公章证实当时评估鉴定结论的事实,更被(2020)冀行赔终6号判决16页判定被告滦平县政府提交了本证。总标的是23747729.6元,同2号法院主导的国宏信(冀•承德)(价)字2017第039报告书评估表二22334068元(不含鸡补)标的吻合一致。多70来万元省法院判决说存在较大差据是背离事实的。符合法释(2002)21号63条三款、第67条和69条证据的审核认定,被告提交和加盖公章超大于被告律师在庭审中胡说八道了。符合法释(2016)20号第12条2段,法释(2022)10号第27条的法律规定审判执行的法性判决定义,二审、再审的违法性。
       4、2013年4月6日张承高速公路滦平段临建摸底情况统计表。
       证明目的:(2020)冀行赔终6号判决16页判定被告县政府提交了的证据。本证的纯养殖面积6286.68平方米和3号的原始评估证据的养殖面积一致;评估单价2400元一致、总价15088032元一致;房体造型砼体房一致,多处一致是抄录原始(3号证据)评估报告得来的证实原始评估鉴定的准确性。被(2015)围行初字第15号和(2016)冀08行终23号判决真实性;被告政府参加庭审的官员镇长于某峰、拆迁办主任郭某发等四个官员也认可真实性,有本案下面5号证据和6号证据证实。符合法释(2002)21号63条3款、8款、9款和第67条、70条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释(2016)20号第12条2段,法释(2022)10号第27条规定的市场价格判定审判执行的法律规定,二审、再审的违法性。
       5、2020年6月12日9时省高院张某鹏庭审偷录的录音光盘一张。
       因怕不记录偷录的,证明目的:政府参加的庭审官员郭某发三个官员回答法庭抗诉四号证据,2013年4月6日张承高速公路滦平段临建摸底情况统计表回答法庭“这个是真的,是真实的”,认可真实性的事实。庭审不记录的违法性。
       6、2020年6月11日省高院张某鹏询问笔录。
       证明目的:笔录第五页最后法官问“你看一下张承高速公路滦平段临建摸底情况统计表(2011年6月后建),对其真实性是否认可”(4号证据)。被询问人是时任红旗镇镇长于某峰,答“认可,我参与了其中工作”。同5号证据2020年6月12日偷录的光盘,参加庭审的郭某发等三个官员回答法庭吻合一致。符合法释(2002)21号63条9款的证据审核认定。证实的性质完全一致,二审、再审判决的违法性。
       7、加盖红旗镇政府公章同反映人联合2013年3月23日王某友华都肉鸡养殖园区建设报告和造价清单。
       证明目的:被原两审法院判决真实性、合法性,证实我家总投资建设款是10999608元。但(2020)冀行赔终6号判决,改判房价644万元,比投资建设款差4559608元的巨额差价款,判决背离了认定的事实证据严重违法性。(2021)最高法行陪申521号裁定书和(2020)冀行赔终6号两份判决严重违反了法释(2016)20号第12条2段和法释(2022)10号第27条审判执行的法律规定。判决款比成本差近40%别提法定市场价了。
       8、2012年11月3日销售订单。
       证明目的:本案共九次庭审判决,我家把本证都交到法院,打合法时(2015)围行初字第15号和(2016)冀08行初23号判决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实设备损失是1035866元。但在(2020)冀行赔终6号判决第19页第5行却判出“由于滦平县政府违法强拆,导致双方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设备损失数额”背离事实谎判行为涉嫌违法。
       9、2013年3月21日、31日雏鸡运输信息反馈表。
       证明目的:被一审、二审判决真实性、合法性证实一茬鸡养118100只鸡的事实,鸡补应判得是708600元的鸡补款,原判背离事实乱判给108000元的鸡补涉嫌违法。
       10、另案杨某柏(2017)冀行赔终14号判决书和判决使用评估报告。
       证明目的:判决依据是杨某柏的加盖承德中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公章的评估单价1853元进行判决的,给付杨某柏的1080274.12元判决款的。我家提交本案3号证据,2013年4月1日张承高速公路滦平段(红旗)企业估价分户报告单,也加盖承德中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公章的原始评估报告,并由被告政府加盖公章证实真实性。两案同是省高院范某娜承办主审,对杨某柏的案例判决使用,而我家的就成废纸,双重标准判决,同案不同判。我家的还有本案1号三级政府证明、2号法院主导的评估报告、4号统计表三个证据,在案佐证本案的3号2013年4月1日原始评估报告,足夯实了原审和再审背离事实的违法性。更证实同11号杨某春和我家的2号、3号、4号评估单价吻合一致,案件一致。
       11、杨某春的2014年6月1日加盖滦平县张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公章的证明。
       证明目的:养殖厂房是3962平方米,评估单价是1900元每平方米,同10号杨某柏和我家本案的2号、3号、4号评估单价吻合一致,同(2020)冀行赔终6号判决第18页“本院不予认可”,证实假证又使用假证判决的违法性的证据(下面13号证据)里杨某春的建筑米数2668.46差1293.54平方米,单价920元差980元的巨额差数。证实了被告政府律师造假证,法院使用假证判决的违法性。
       12、杨某平的(2019)冀行赔终228号判决书。
       证明目的:判决体现两栋1500平方米,四栋1611.6平方米,总计是3111.6平方米,同(2020)冀行赔终6号判决第18页“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律师制造的假证(下面13号证据)里杨某平的建筑米数1559平方米差1552.6平方米的事实,证实利用假证判决的违法性。判决体现也是承德中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而判的,杨某柏的也是该评估公司的结论进行判决的,而我家的就是无用的废纸,证实了同案不同判的违法性,双重标准判决的违法性。
       13、被告律师交法庭2013年4月25日和5月4日造假的统计表。
       证明目的:假证里王某友建筑是5376.48平方米,杨某春建筑是2668.46平方米,杨某平建筑是1559平方米,单价920元。同事实证据我家的多个证据证实7000平方米建筑差1624.54平方米,同杨某春的3962平方米差1293.54平方米,同杨某平的3111.6平方米差1552.6平方米。我家交本案的2号、3号和4号“(2020)冀行赔终6号判决16页判定被告滦平县政府提交的证据”体现砼体房评估单价全是2400元每平方米差1480元每平方米。同本案10号另案杨某柏判决确定的彩钢房评估单价1853元差933元每平方米,同11号杨某春被告政府出的证明证实评估单价是1900元差980元每平方米。证实被告律师造假的事实成立。(2020)冀行赔终6号判决18页明确判定本院“不予认可”判定假的了,又使用造假证据里单价款判决严重违法性。
       其四,对《不支持监督申请诀定书》冀检行监(2023)161号中认为“省高院(2020)冀行赔终6号行政赔偿判决并无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进行对比性论述:
       1、(2020)冀行赔终6号判决书第18页“县政府提供的日期为2013年4月25日和2013年5月4日的张承高速公路滦平段临建摸底情况统计表,没有当事人签字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可”是把被告律师造假的证据判定报废了的证据,也是确定单一的证据。但又使用了判决“本院不予认可”的证据判决平方米房价款严重违法性。抗诉申请人提交的1至6号(5、6出庭官员认可4号证据真实性)、10号、11号共八份证据证实当时的评估单价是1号证据证实的拆迁条例里的房价款。其中1号、3号、4号、11号四个加盖被告政府公章,10号加盖省高院公章足胜于被法院判定不予认可的(用抗诉2至6号、10至12号证据数字证实被告篡改数字的假证据)单一被告律师造的假证,使用造假数据是背离事实证据的违法性判决的。不知省高检认定并无不当在哪里。退一万步讲,法院判决是不能使用判废了的假证据进行判决的。
       2、抗诉7号证据,原审以5号证据提交的,被两审法院判决真实性、合法性认可的投资建设房价款是10999608元。但(2020)冀行赔终6号判决房价款是644万元,相差4559608元的距额差价款,严重背离了法释(2016)20号第十二条和法释(2022)10号第27条的法律规定审判法官必须执行的规定。
       3、抗诉3号证据原始评估鉴定报告和10号、12号证据,另(别)案判决确定的评估报告都是承德中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我家的还加盖被告公章证实准确性。三案在省高院又是同一个人审判的,另案杨某柏和另案杨某平(三案受害当事人是同村的人)的被采用而我家的变成废纸,是双重标准同案不同判的违法性。明显的错误省监督再说岀并无不当是背离事实的,请依法纠正。
       4、抗诉5号、6号证据是(2020)冀行赔终6号审判中到市中院开庭时的证据,参加庭审四个官员对抗诉4号证据真实性认可的。原一审(2016)冀08行初155号开庭时,被告政府参加庭审的县拆迁办主任郭某发对抗诉4号(当时也是4号)证据回答法庭对真实性认可的。被告律师说真实性认可,数据叫我家改了,骂起架来。被告政府所有参加庭审官员对4号证据证实的评估单价2400元、纯养殖面积房价15088032元全都认可真实性;打合法时被法院判定真实合法性,但在判决赔偿款中却失去了证明事实的法定效力。也失去了庭审的法定作用。
       5、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了82份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其中包括抗诉的2号市中院主导操控的2017年7月25日国宏信(冀•承德)(价)字2017第039号报告书法院主导操控鉴定的证据;3号加盖被告公章的2013年4月1日张承高速公路滦平段(红旗)企业估价分户报告单原始评估鉴定证据;4号加盖被告公章内部下发的2013年4月6日张承高速公路滦平段临建摸底情况统计表证据;7号加盖政府公章联合2013年3月23日王某友华都肉鸡养殖园区建设报告和造价清单证据,证实了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审判法庭的评估赔偿数据证据充分,符合冀检行监(2023)161号引用的《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也符合《最高法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申请人有证据并也提交审判法庭,证据还全部加盖被告公章证实被告认可性所诉赔偿数额的,省高检使用前两款法律条款严重错误性。更错误的使用《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使用该法与事实是严重背离的,事实是申请人鸡场是在2013年3月份被征用,4月1日被告政府就给以做出了原始评估鉴定结论;4月6日政府内部下发统计表;5月2日换县领导,7日定成强建,17日被强拆的。本案3号原始鉴定评估报告2013年4月1日张承高速公滦平段(红旗)企业估价分户报告单;4号政府下发内部的2013年4月6日张承高速公路滦平段临建摸底情况统计表。本案2号是市中院在2017年7月25日主导操控的国宏信(冀•承德)(价)字2017第039号报告书鉴定结论的事实,足夯实了冀检行监(2023)161号实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有被告政府主导的鉴定结论报告书,更有法院操控主导的鉴定结论报告书,冀检行监(2023)161号决定书中“及赔偿单价,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及双方分担评估费”是认定法院主导评估鉴定的事实,故引用“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是不存在的,又有原始评估鉴定证实,依法是不可能有异议的,确定“并无明显不当”是严重背离事实违法的,更是法院判决必须执行的证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向省高检提交了13份证据,依照“遇事找法”的指示精神,把相关的证据对照法律规定,找到了实用的法定条款,对(2020)冀行赔终6号使用假证判决,利用本案提交的事实证据数字对比,证实了假证的事实成立。判决也对假证判定“不予认可”承认假证的事实。对判决使用被告造假920元仓房价,申请人用本案1、2、3、4号证据我家的评估单价数字2400元;10号证据另案杨某柏的1853元单价和11号证据杨某春的政府证明1900元单价的数字,共六份证据证实被告代理律师篡改了建筑米数更篡改了评估单价的事实。一审、二审对投资建筑房价款10999608元(7号证据)判决真实准确性,但判决房价款644万元差4559608元巨额差价。本案抗诉4号证据是围场和市中院判决生效的证据,主管镇长、拆迁办主任外加不知姓名两名官员证实真实性的证据,夯实原审、二审和(2021)最高法行赔申521号判决背离事实的存在性,背离多种法律规定的法定条款审判法官必须执行的法律定义,严重背离法释(2016)20号第12条和法释(2022)10号第27条审判法官必须执行的法律规定执行定义的法定事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期盼上级领导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拨乱反正,依法公断。我们的诉求,一是撤销省高检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冀检行监(2023)161号)的决定;二是责令省高检依法支持监督申请或最高检支持抗诉申请,提起抗诉。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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