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国之基址。“我妻子李某珊被上海第九人民医院过度治疗去世,申冤无门。”近日,来自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的汪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下称上海九院)、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下称上海九院黄浦分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下称浙大四院)、杭州医学会在医疗领域的涉嫌违规行为,呼吁净化社会风气,倡导正能量,让人们群众生活更安心、更放心、更舒心。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汪先生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妻子李某珊于2020年3月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初步诊断为软腭肿瘤,然后到上海九院确诊为软腭癌,累及到鼻咽。4月初,上海九院肿瘤内科医生任某欣开出入院单,等待医院通知住院接受治疗。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医院迟迟不安排住院。后来在我们一再的电话催促下,医院解释说忘记安排了,在延迟了半个多月后,才安排我们入院治疗。延误期间,我妻子病情恶化,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在随后的治疗过程中,任某欣医生涉嫌严重违背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鼻咽癌诊疗指南,未对我妻子进行放疗或者放疗+化疗的治疗方案,而是当做小白鼠一样,将病症由软腭癌更改为鼻咽癌,将肿瘤分期由中早期篡改为晚期,方便他们使用靶向药泰欣生,不然泰欣生是无法在他们内部系统里开出来使用。他们先按照鼻咽癌进行两个疗程的治疗,治疗无效后再按照软腭癌进行治疗。治疗5个周期之后,再安排放疗科医生涂某勇进行放疗+化疗的治疗。在整个化疗和放疗期间,上海九院的医生以多用高回扣的靶向药(泰欣生)以及其它化疗药为目的,超剂量使用靶向药,错误使用靶向药,致使我妻子免疫系统崩溃。
在化疗期间,我妻子也多次向任某欣及其助手医生询问病情进展,为什么她要化疗这么长时间,到底是鼻咽癌还是软腭癌,什么时候可以去放疗?因为我们从网上查的是鼻咽癌是放疗效果比较好的肿瘤,算是幸福的癌症。但是每次都被任某欣及其团队的人敷衍过去,他们也多次明确告诉我们,我妻子所患的是软腭癌,之所以按照鼻咽癌来治疗,是方便我们医保报销。至于为什么要化疗这么长时间,他们也没有具体说明,出于对三甲顶级医院的信任,我们也没有过多的怀疑,哪怕是在2020年4月28日的病史记录里明确的要求医生写出实施肿瘤化疗方案及用药剂量的依据,他们依然空着没写,我们依然是相信医院和医生。
谁知道他们却为一己私利而不管患者的死活,什么药的回扣高就用什么药,甚至超好几倍的超剂量用药。我们统计了上海九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违规用药的时间节点,可以清晰的看到医生的操作毫无节操,为所欲为。而在后面义乌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中,杭州医学会的所谓的专家直接无视上海九院医生的这些违背临床指南的神操作,直接判定医院治疗方案合理,检查无误。借用打拐英雄上官正义的话说:司法鉴定是裁判,是权威,是最后的真相;司法鉴定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不能溃败,司法鉴定的工作和信誉不能消失!
2020年8月底,上海九院的涂某勇医生在放疗失败后,连忙推脱将我妻子安排到上海九院黄浦分院血液科住院治疗,对我们解释说他已经治疗不了我妻子的病了,让我们去黄浦分院血液科接受治疗,他已经安排好了床位,直接去报到就好。至于为什么要这么安排,他闭口不言,但是他是神情略显慌乱。在黄浦分院住院期间,我妻子血小板计数一直下降,最后降为个位数,黄浦分院不积极安排输血,而是解释说需要有献血指标才能输血,连忙介绍“黄牛”张经理,让我们找他买别人(帅某飞)的献血证,才能获得输血资格。
在我妻子治疗期间,和多位上海九院的病友交流得知,上海九院的多位医生都有收受患者红包的行为,包括2020年4月6日最先接待我们的上海九院放疗科的邵医生也收了患者2000元的红包,正好是邵医生在展示他的医术有多高明的时候,从他与患者的聊天记录里无意中泄露出来的。
在下图的检测报告中清晰的显示出,软腭和鼻咽部的肿瘤在放疗之后,明显消失,也就是说我妻子的软腭癌是应该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上规定的以放疗为主、化疗为辅的方针来治疗,疗程比现有的要短的很多,能减少患者很多的痛苦。
事发后,我们与医院交涉无果,我们随后向义乌法院起诉了上海九院、上海九院黄浦分院和浙大四院等三家医院的医疗损害行为。法院委托杭州医学会进行鉴定,但是鉴定专家直接无视我们提出的上海九院违背诊疗指南的事实,做出了医院存在过错,但是和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的虚假鉴定。上海九院的医生在鉴定会现场解释说:现代医学无法治愈每一个癌症患者。在后面法院的开庭现场,针对上海九院医生的这句话我质问了义乌法院的楼法官:既然现代医学无法治愈每一个患者,那肿瘤医院以及医院的肿瘤科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楼法官当场哑口无言,停顿之后她表示无法回答这个问题。下面是我们向杭州医学会鉴定专家组陈述的我们的疑问和意见。
其一,上海九院。
一是肿瘤分期诊断不当。本案中,患者诊断的恶性肿瘤包括鼻咽癌和软腭癌,两者均属于头颈部恶性肿瘤范围内。患者于2020年4月6日的颌面部增强CT提示:病变累及左侧鼻咽部,左侧咽隐窝变浅。周围骨质未见明显破坏,颅底结构正常。医院给患者诊断的是T4N0M0。根据《中国鼻咽癌分期2017版》以及对照UICC/AJCC等分期标准,患方认为,患者同时兼具软腭癌和鼻咽癌的病灶,而这两者本身单独均未达到4期,患方认为根据当时的检查结果,患者的肿瘤分期应当为2期,即并未达到晚期。若医院对患者的分期诊断错误,则导致后续的诊疗存在原则性的错误,其对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高度的因果关系。
二是即使医院的分期正确,其选择化疗方案不当。患者的鼻咽癌和软腭癌均属于放疗敏感性疾病类型,在各临床指南中均是考虑放疗为主,根据病情配合化疗,包括诱导化疗、同步化疗或者辅助化疗等。本案中,可看到,上海九院先是于4月8日在门诊开具了吉替奥口服,后在4月28日患者第一次住院后使用泰欣生、吉西他滨、多西他赛、奈达铂的N-TGP化疗方案,在5月7日使用泰欣生和吉西他滨的 N-G化疗方案,在5月14日使用泰欣生和吉西他滨的 N-G化疗方案,在6月1日使用泰欣生、多西他赛、顺铂的N-TP化疗方案,在6月22日使用阿帕替尼(艾坦)、顺铂和氟尿嘧啶的 PF化疗方案。7月6日开始,为患者进行放疗,共计开具了30次放疗,放疗过程中联合使用泰欣生。
本案中,上海九院对患者采取的诊疗方案是诱导化疗联合同期放化疗。其几次的诱导化疗方案分别为N-TGP、N-G、N-G、N-TP、艾坦+PF,放疗联合尼妥珠单抗治疗。
《中国头颈部肿瘤放疗指南》,对于局部进展期头颈部肿瘤,建议的首选诱导化疗方案是:TPF,多西他赛+顺铂+氟尿嘧啶。《头颈部鳞癌综合治疗:专家共识2013版》建议的诱导化疗方案是PF或TPF,TPF相对毒副作用更高。对于晚期局部性的头颈部恶性肿瘤,顺铂联合氟尿嘧啶或西妥昔单抗是标准的一线方案。
而在CSCO诊疗指南中,对于初诊的非转移性鼻咽癌患者的综合治疗方案中,对于局部晚期的病人适用诱导化疗联合同期放化疗应检测EBV DNA。对于同期放化疗应选用顺铂,仅在不适宜化疗的患者,考虑使用放疗联合尼妥珠单抗。
2020年版的NCCN指南对于局部晚期的相对更倾向于TPF方案:多西他赛+顺铂+氟尿嘧啶。中山大学的马骏教授提出的放疗前化疗方案为GP,即顺铂+吉西他滨,更多推荐用于复发/转移性鼻咽癌。
《中国鼻咽癌放疗指南2020版》对于局部晚期鼻咽癌推荐放疗基础上联合系统性治疗,联合同步铂类化疗是是主要治疗模式。对于无法耐受或者不愿意接受化疗的患者,放疗联合靶向治疗及免疫治疗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诱导化疗方案包括:TPF、GP、PF。
如前所述,本案中,在开始化疗前,患者不存在其他任何基础疾病,没有用药禁忌症。根据前述大量诊疗规范以及专家指南共识等,上海九院为患者选择的化疗方案并非推荐的一线方案,且在整个治疗过程中,高频更换药物,更换化疗方案,导致患者出现了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与后续患者体质急剧下降,血液系统异常、肿瘤转移等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在对患者使用最多的化疗药物就是吉西他滨,而该药并没有作为局部晚期患者的一线推荐药物。吉西他滨的说明书中明确提到其有骨髓抑制的不良反应,尤其是对中性粒细胞和血小板。
艾坦使用错误。从艾坦说明书可见,目前主要适用于晚期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因此,患者并不具有适用该药物的适应症,且该药物对有凝血功能下降的病人有禁忌症。
三是诊治不及时、不积极。首先,上海九院在患者首次就诊后让其等待了两周的时间,严重的延误了患者疾病的诊治;其次,医院为患者首次进行放疗的时间为7月6日,此时距离首次前往该院就诊达三个月时间。放疗是诊治患者疾病的最有效的诊疗手段,从6月18日颌面部MR可见,患者肿块增大。而放疗后,8月10日颌面部MR可见,患者肿瘤明显变小。因此,及时尽早的放疗对于患者的预后有正面价值,本案中医院对患者的放疗显然是过迟的。
四是对血液系统异常未予重视。患者在4月28日第一次化疗后,在5月6日的血常规检查中就出现了红细胞、血小板和血红蛋白的下降。在5月7日化疗时再次出现血小板下降,使用了升血小板药物,且在后续治疗中,血液系统的异常更为明显。在医院为患者使用了存在骨髓抑制副作用药物的情况下,并未积极复查,导致患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但整个过程中,医院未请血液科专科会诊,未就患者的异常及时正确处置,最后导致了病情不断恶化。
其二,上海九院黄浦分院。
一是错误使用化疗药物。黄浦分院对患者使用安罗替尼等药物不当。首先,该药物的适应症为非小细胞肺癌、甲状腺髓样癌等,本案患者并未有上述疾病;其次,该药物使用禁忌症中包括出血风险和凝血功能异常等。此时患者存在严重的血小板减少,具有高度的出血风险,不应当使用该药物。且从浙四医院病历记载可见,患者对于服用该药存在严重的消化道不良反应。
二是未及时处理危急值及其他异常。8月27日—8月31日之间未复查血小板;8月24日,查血小板为4;输注了血小板后,8月27日为 25。但直到8月31日再次复查,此时血小板为1。患者此时已被诊断存在继发性血小板减少,应当及时对血小板进行复查,以免出现严重不利后果。
其三,浙四医院。
一是伪造病历。法院受理后,通过笔迹鉴定,明确了2020年9月7日的《入院72小时谈话记录》笔迹伪造,用于证明浙四医院存在伪造病历的事实。也证明了浙四医院未充分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未告知患者的病情、预后以及相关的诊疗方案等,侵害患方的知情选择权。
二是诊治不及时。患者D—二聚体高,血栓风险高。但医院未对该异常指标及时正确诊治。在患者病情恶化后,抢救不及时,导致抢救不成功。
令人费解的是,无论我们如何反驳,鉴定会的专家都忽略我们的疑虑,直接做出了医院无责任的虚假鉴定。在后面的法庭上,杭州医学会鉴定专家组的组长徐某依然拒绝回答我们提出的很多关键性的问题,比如:双发癌是什么时候诊断出来的?专家们是否完整的查看过患者的病历资料?双发癌是根据什么诊断出来的?徐某有没有治疗过鼻咽癌的放疗?患者的病情到底是放疗为主还是化疗为主?化疗方案是根据什么来的,为什么一直在变?为什么延迟收治住院?化疗前为什么没有联合会诊?鉴定意见是根据什么医学依据制定出来的?上海九院是否存在过度化疗的问题?为什么上海九院要篡改病历?为什么浙大四院要伪造病历?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等待答疑。
我愿意对以上陈述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有任何虚假言论,由我承担一切后果,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让社会多一片净土,让百姓多一份安宁!
来源:卫生与健康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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