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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诉称征地补偿不公,承包地被视为荒地引质疑

      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坚持公平正义,才能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近日,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庄集乡红阳村村民于秀成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当地在修建红阳村至乌沙塘公路工作中,征地补偿不公的问题。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于秀成陈述了事情经过:2003年,我于秀成一家6口从固原市泾源县沙南村园子乡,移民搬迁至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庄集乡红阳村。当时分6口人地,每人1.86亩,总分11.16亩。因分配的土地都是石头地,无法种植且产量低,经协商,一亩土地准二亩最终分给于秀成22亩地。

    2016年,村委会要按照土地亩数征收护渠费,因于秀成的6.91亩土地至今石头还很多,产量低,经村委会同意,于秀成当时就缴纳了15.09亩的护渠费。

    2016年8月26日,于秀成收到了红寺堡区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四至分明,东:渠,西:渠,南:于秀成,北:马某平。该证书确权的亩数是15.09亩,比之前村委实际勘测的面积少6.91亩。但于秀成对确权之事并不知情,也未见到行政机关前来调查核实。于秀成因此事找过村委会,村委会的解释是:于秀成的实际面积确实是22亩,但因6.91亩土地是石头地产量低,故给于秀成少确权点儿,但这块土地是可以种植的。确权亩数少,四至确权完着呢,四至,东:渠,西:渠,南:于秀成,北:马某平。南并没有荒地。

    2021年3月份,因政府要修建红阳村至乌沙塘公路,需征用于秀成的4.15亩土地,故红寺堡自然资源局、红阳村村委会与于秀成签订了协议,因修建红阳村至乌沙塘公路需要征收于秀成4.15亩土地,每亩耕地27900元;苜蓿3.8亩,每亩2800元;杨树15棵,每棵42元。以上共计补偿款127055万元。当时一共签订了一式3份合同,工作人员将3份合同都带走,并称协议需走程序,程序走完就直接将征收补偿款转入于秀成账户。

    2021年4月11日,施工队将该4.15亩土地上的苜蓿铲除,杨树拔掉,但至今于秀成未收到该笔征收补偿款。

    2021年4月13日,于秀成突然收到红寺堡综合执法局接受调查通知书,并称土地是荒地;6月10日,又收到红寺堡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月5日,红寺堡综合执法局通知去红寺堡综合执法局开听证会;次日,被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强行占地。

    综上所述,此次修路征地,合同签了手印也按了(并没有给本人合同),过了一段时间却称土地是非法地。那么,确权证上的四至起的作用何在?为此,我们向市、区、乡相关部门反映诉求,乡里负责人说“就是给几千块钱”而已。这样的答复意见显示公允。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宁夏吴忠市 于秀成)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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