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公安部督察司、北京市公安局督察领导:您好!
我叫张喜武,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人,身份证号码:152127198201012718。2013年,北京市朝阳分局以我涉嫌盗窃的理由,将我刑事拘留。同年11月中旬,因为证据不足为我办理了取保候审。当时抓我的时候,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扣押了我很多个人财物,2017年曾返还我现金9500元人民币,但是,其余财物包括手机、手表、金项链、钻石吊坠、相机、摄像机、眼镜、皮衣、烟酒等等至今仍然没有返还给我!抓我时,办案单位甚至连扣押清单也没有给我!
虽然抓我时没有给我扣押清单,但是好在我还有人证。为了要回属于我自己的合法财物,我曾多次去朝阳分局索要,但该局均以我没有发票为由拒不返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能证明我的财物属于赃物就必须返还本人,就证明我的财物是干净的。我做生意多年,也成家立业多年,还经常搬家,家中诸多财物不可能都保存发票,也没有都保存发票的必要,即使是一些贵重物品买时有发票,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遗失。朝阳分局这种做法就是强词夺理、强人所难,其目的就是霸占不还,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这些财物早就被办案人占为己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希望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督察机构能够过问和关注此事,早日返还我的合法财物。另外,当时的办案单位是朝阳区公安分局预审科,现在这个机构早就不存在了,希望领导能够认真调查处理此事。
此致!
联系电话:17316081567
反映人:张喜武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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