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庭达成和解协议,法官竟抛开协议下达判决
1996年9月2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三终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了卢氏县人民法院258号判决书,发回重审。
1996年11月22日,卢氏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依照庭审程序,主审法官王来福环环相扣,没有一丝的疏忽,并且是在王来福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详见协议书)。至此,该案可以画上句号了,然而结果是树欲静而风不止。
1996年12月26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又下达卢五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结果仍是败诉。当我看完判决书时,满腔怒火,油燃而生,难道说当庭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且是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产生的,怎么没有效力呢?
二、别无他途,只能上诉
1997年12月17日,我收到了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三民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看完判决书,我百思不得其解,问题究竟在哪里?为此,我将主审法官王来福指控到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5月4日就该案对王来福进行了调查。详见卢氏人民检查院1998年5月4日调查笔录。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那时的我上有老,下有小,全凭我的勤劳和双手养家糊口,我不能把功夫消耗在官司上,希望 尽快解除这这场纠纷。有了这个调查之后,我毅然决定继续上诉。在这次上诉中,除了原有的证据外,我还特别递交了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笔录。然而调查该卷时却没有。
2000年11月10日,我收到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三民终再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1997)三民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本院(1998)三民监字第69号民事裁定,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典型的是这次判决结果的产生,不仅是合议厅的评议,还经过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认证。也就是说,判决结果的认定是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集体意识。集体形成的产物,谁敢否定?接下来我将面临怎样的命运,并非是简单的想象而已。
民法规定,经中级法院判决之后,败诉者就应该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即使有冤或者再审,也不影响案件的执行。是钱还钱,是物还物,总该可以吧!但在卢氏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面前是万万行不通的。
1997年第304号判决生效后,该案就进入了执行程序。判决书明确裁定是12.96吨锑精粉,但卢氏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以方便为由,竟然拒绝标的物,硬要让我用现金支付。我表示同意,并要求法官给个数,但法官迟迟不予开口,好像有难言之隐。此时我仿佛看见了法官在执法的背后另有图谋。我也未予搭理,就该案的执行问题暂时搁置下来。
三、违法拘留,造成亲人丧命
1998年4月16日,我被卢氏县人民法院以抗拒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被司法拘留。在我走进高墙的第一天,让我唯一担心的事情是我有一位家嫂至亲,她患有高血压,用药物维持多年,倒也安然无恙。医生叮嘱不能让她受刺激,不会有问题。我要封锁这个消息,不让嫂子知道,我特意安排我爱人不要管我,让她去陪伴嫂子左右,堵住消息,以防不测。越是怕狼来吓,1998年4月21日早上不知是哪位好心人给她传递了这一消息后,她当即昏死过去,连抢救的机会都不给,便撒手人寰,命赴黄泉,年仅47岁。噩耗传来,犹如五雷轰顶,痛不欲生。家里出了人命,正常的司法拘留,卢氏县人民法院法官乔玉良却拒绝放人。后在卢氏人大及多方的努力下,于4月23日才获释。当我走进家门除了凄惨的场景外,还有急待发丧的尸体已不允许停留。因为尸体已开始散发异味。悲愤交加的我双膝跪了下去。我在一千个一万个地追悔亲爱的嫂子,我不是你的亲人,我是你的罪人,你的不白之冤给谁说去......她的死并不能给我带来厄运的结束,面对卢氏县法院这仅仅是开始。
1998年8月17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以(1996)卢五民初字第204号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为由,下达(1998)卢法执裁字第98号裁定,将我位于五里川镇上黄金地段的二层10间楼房予以查封,并于1998年9月18日作出公告,又于8月19日将公告张贴,自此,我的家产被卢氏法院洗劫一空。然而,卢氏县人民法院自公告张贴之后,长期不予作为。为了尽快解除官司,我多次请求执行法官,要么法院处理,要么把房子归还我,让我自己卖,卖了之后我及时清偿债务,可是在卢氏法院的执行官面前,当事人的声音犹如蚍蜉撼树。
2002年5月27日,在省人大代表的关注下,我将该案的相关材料寄给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联络处,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了案。河南省高院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83号民事裁定。当我接到这份裁定书时,我流下了长长的泪水。为了能够再审,虽然历尽了千辛万苦,也总算有了眉目。
2008年1月30日,我终于盼来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除了照本宣科外,字里行间还体现了高级法官的聪明和智慧。看完判决书,仍是维持原判,但判决书承认了一个事实,就是被卢氏法院的执行法官拒绝接受的标的物,在万般无奈时,我将它处理掉:获款7万元。
十几年的官司纠葛,十几年的风雨奔波,不仅使我丧失了青春年华,也是我的精神备受折磨,原有的小康家庭一落千丈,我的生存已面临着危机。
四、违法执行,触目惊心
2004年春节刚过,我被第二次请进了拘留所。这次进去整整坐了43天。值得庆幸的是我家里没有再发生人命。
让我不解的是一场普通又简单的民事案件,怎能复杂到如此地步。我是得罪了谁,又做错了什么,竟能让卢氏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如此恼羞成怒,应该执行的标的物被你拒绝接受,价值百万的房产被你掠夺还不行,难道是要取我性命,全然不是!唯一的目的是要达到:执行变通。理由是为了“方便”,我不知这个方便究竟是为了申请人还是法官另有阴谋。请看卢氏法院2004年3月5日的执行笔录,便不难而知。
时间:2004年3月5日
地点:法院执行庭406室
执行人:陈金斗、杨川阁
执行笔录的第2页,执行法官硬是回避原标的物法院不要这一事实,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赔偿,却避而不谈,也不作任何反应。
2006年3月16日,卢氏县法院又以当事人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为借口,炮制了一份书面材料移送卢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面对这压顶之势,灭顶之灾的降临,早已家徒四壁的我只能任其压迫和肆虐。在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好委托同胞兄长出面调停,并于2008年11月26日在卢氏县人民法院签署了(城下之盟),即所谓的和解协议。
有了这个协议的产生,基本实现了为执行方便奠定了条件基础,打开了方便之门。
协议第一款:经双方协商同意执行依据变通执行,不再返还标的物。
协议第二款:由被执行人付给执行人14万元,协议签定之日付5万元,2009年6月30日前付4.5万元,2009年12月30日前付4.5万元。
协议第三款: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时付款,申请人不再让款。仍按实际数字20万执行,并从2009年7月1日起按1分利率计息至还清之日,已付5万元作为赔偿损失不在退还。
协议是如何产生的,其中是否充满了血腥,姑且按下不提。单就协议的第三款:仍按实际数字20万元执行。我不知道这20万元怎样产生的,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都有什么人,酝酿过还是用特定的方式与当事人涉及过?要揭开这个谜,请看2008年10月10日卢氏县人民法院的执行笔录便不晓而知。卢氏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陈金斗亲自为原被告双方作主持人。在他的笔下,不仅给我追加了45370元的10年利息,还追加了11410元的无名费用。更有甚者,明明是12.96吨的标的物,在法官的笔下硬生生地变成了13.96吨。
五、错案纠正,遥遥无期
2021年4月20日,我将材料递给了省政法委驻三门峡指导组,至今如石沉大海。
该案从1995年起距今已有27年,不仅案子未能得到昭雪,就连犯罪分子也未能得到追究,逍遥法外。这不能不让我揪心。我已是风烛残年,死不足矣,哪怕是含冤千古也不足为奇。唯一让我揪心的是未来卢氏人民的命运。我的遭遇距今已有27年,在打黑除恶、依法治国的强进时代,我带着一丝的梦幻,于2020年9月24日向卢氏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我的基本诉求。当法官看完材料后告诉我,这个案子我不能立。我问为什么?法官回答:如果你的材料属实,这是一桩标准的枉法裁判案,属于公诉案件,所以我不能立。应到检察院去,我按照寻访程序,该找的和不该找的我都通通走了个遍,所到之处都让当事人无奈,最终案子就像一只踢不烂的皮球又踢到了卢氏法院。这次政法教育整顿办转办后,卢氏县人民法院的结论是:案子虽有瑕疵,但有了高院的判决,即使有错也是正确的。这个说辞多么经典。
整顿风暴在卢氏法院成了走过场,一件标的不足十万的案子,卢氏县法院先后执行我房产价值超过百万,又多次拘留我,办案人又伪造出20万元的虚假债务,最终执行我14万元。而卢氏法院评查的结论是:案件虽有瑕疵,但高院已维持,我们只能照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卢氏县法院自己制造的冤假错案,怎能听之任之,死不纠正呢?
以上所述:件件是真,句句属实,期待热爱正义的人们给予关注。
反映人:祝铁山
手机: 15516218820
2021年9月2日
来源:中华传媒通讯社
原文链接:http://www.zhcmtxw.com/view.asp?id=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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