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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抵债清偿后账户仍被冻结被指损害民企合法权益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山西省高平市永兴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近日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在办理高平市农商银行与高平市永兴实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高平法院违背案件事实,违背法律,涉嫌滥用职权,以权压法,不公裁判,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高平市永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是以自然人为股东的独立法人企业。因业务需要,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高平市农商银行借款9500万元,到2019年8月16日借款到期,因永兴实业无力偿还本息,于2019年9月26日,借贷双方签定了以物抵债协议。9月27日,双方进行了财产移交,高平市农商银行对永兴实业及关联公司归还了欠该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在农商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上,显示永兴实业及关联公司的贷款及利息余额全部为零。9月29日,高平市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永兴实业已经还清贷款。
       可是,在高平市永兴实业有限公司还清贷款一年后,在2020年9月30日,高平法院执行法官却突然将永兴实业以及关联企业——高平市神农永兴食品有限责仟公司、高平市新永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全部冻结,造成几家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导致停业,乃至破产。
       2021年4月21日,高平法院向市政法委上报了案件专项汇报材料——《关于高平农村商业银行与永兴实业永兴食品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执行情况说明》,该材料明显违背案件事实,违背法律规定。
       高平法院审理高平市农商银行与高平市永兴实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违背案件事实,违背法律,涉嫌滥用职权,以权压法,不公裁判,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其一,抵债清偿,合理合法。2019年9月26日,永兴实业与高平市农商银行签定了抵债协议,涉案抵债资产作价以145101886.86元的价格抵给了高平市农商银行,同时对财产进行了移交。2019年9月27日,高平市农商银行对永兴实业及关联公司归还了欠该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在农商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上,显示永兴实业及关联公司的贷款及利息余额全部为零。可查(案号917)执行卷宗询问笔录第63页,案号918第87、88、94、101页,第102—111页,(案号 1000)执行卷宗第88—97页。
       其二,司法干预,民企遭遇巨额损失。还清贷款一年后,在2020年9月30日,高平法院执行法官申某某将永兴实业以及关联高平市神农永兴食品有限责仟公司、高平市新永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造成两个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经营,导致破产停业。后来,抵债协议又经过高平法院判定有效,农商银行又上诉晋城市中院,中院维持原判。可查(2021)晋0581执异民初735号,(2021)晋05民终1036号判决书,(2021)晋0581执异58号,(2022)晋05执复2号执行裁定书。
       2021年4月21日,高平法院向市政法委上报的《关于高平农村商业银行与永兴实业永兴食品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执行情况说明》,该材料明显违背案件事实,违背法律。之后,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以权压法,不公裁判,冻结永兴实业、神农永兴、新永兴三个公司账户长达13个月,给涉案公司造成租金、装修费和营业场所清场等各项经济损失粗略计算达5540多万元。
       其三,办案法官涉嫌滥用司法权。永兴实业在与高平市农商银行签订抵债协议前,就把租赁协议交给高平法院,而法院执行局在明知“买卖不破租”的情况下,依然违背法律规则,在没有任何裁定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强制把永兴商业租赁的商户腾空,导致商户一直要求赔偿,造成巨额损失。永兴实业多次要求执行局法官申某某纠正错误,解封被错误查封的银行账户,但申某某拒绝纠正。
       作为受害企业,我们对本案提出以下几点疑问:
       1、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手续的情况下,高平法院执行局对永兴实业所属经营场所强制清场,执行程序是否合法(918询问笔录22页证明法院要求强制腾空)?
       2、有高平法院找的评估公司,在评估时法院就知道永兴实业有租赁权,为什么还强制清场?给租赁商户造成的装修损失和租金损失由谁承担?
       3、2019年9月25日,永兴实业与债权人完成财产移交,9月26日签订抵债协议,9月27日还清所有贷款及利息,法院9月29日下达执行裁定,下达前已履行完毕,永兴实业已经还清贷款。在还清全部贷款及利息一年后,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利用司法执行权查封账户,农商行是否存在撤销合同的虚假申请?法院对申请是否履行了复核义务?
 

      

     
       4、永兴实业于2020年9月31日就把抵债协议、财产移交表递交给法院,证明贷款已还完,抵偿财产已全部移交。法院为什么没有终结执行,并不解封债务人的账户?为何还到商场去清场,粘贴封条,第二次冻结债务人公司账户时,农商行是否履行资产反担保手续?如果没有履行,后来法院的强制执行是否是错误的?
       5、还请贷款一年后,高平法院在2021年12月冻结永兴实业三个关联账户长达 13个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存在越权超期或者违法执行?给永兴实业所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如何申请赔偿?
       6、在永兴实业公司把抵债协议书和财产移交表送过去后,法院执行局为什么明知道案件有问题,没有停止执行?
       7、(2019)晋0581执917号执行裁定书上已终结裁定,在执行流程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件终结相当于执行完毕,但高平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下了终结执行,但法院冻结帐户列在2021年12月底。(2019)晋0581执918号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结案后又下执行裁定是2021年9月9日,案件终结是否不重新立案是不允许下执行裁定的,是否明显违法?
       8、到现在农商行依然认为是执行的法院判决,而抵债协议经晋城市中院终审判决合法有效,法院执行局应该以哪个判决为准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高平法院为什么不撤销无效的判决?
 

       

    
       9、高平法院前院长史某某带领法院工作人员申某某、郭某某及法警等多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到永兴实业清场,粘贴封条,受害单位去高平法院反映情况,法院口头回复说,他们几个法官是个人行为,当时政府协调,给政府答复也是。果真如此,这样以个人身份“执法”是否违法?给被执行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谁赔偿?
 

       

               
       10、高平法院不承认强制执行,为什么出门口贴有高平法院封条?有视频照片作证。
       2023 年4月20日,高平法院(2023)高信告字第4号告知书中说,整个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是遵守法律规定进行的,永兴实业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如此违背客观事实的回复,是否存在对执行法官的包庇袒护?
       反映人承诺以上所述内容全部属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公正处理,惩恶扬善,拨乱反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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